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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4日 10:02  点击:[ ]

海西州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海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并结合海西实际,在总结我州已经开展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州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承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负责实施;市(县、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审核等具体业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牧)委员会根据乡(镇)政府统一部署,动员和引导本村(牧)人员积极参保,并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参保范围

第六条具有我州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市、县、行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金筹集和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 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牧)民委员会召开村(牧)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按200元缴费的补贴100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15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200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250元;按600元缴费的补贴300元,按700元缴费的补贴350元,按800元缴费的补贴400元,按900元缴费的补贴450元,按1000元缴费的补贴500元;按1500元缴费的补贴750元,按2000元缴费的补贴100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并享受150元的财政补贴。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第八条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补贴。

第九条政府对村干部参保缴费补贴仍按《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法》(青办发〔2010〕39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村干部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第五章待遇核定及领取条件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四条 为鼓励参保人积极缴费、连续缴费,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参保人员(含补缴)基础养老金再提高95元,达到205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

第十五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 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我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七条参保人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可选择规定的任一缴费档次标准乘以应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及时和方便的原则,对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应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采取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民政部门的高龄补贴人员信息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比对等措施,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和资格认证;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政府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额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参保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养老金领取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六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与监督等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待条件成熟纳入省级统筹。

第二十五条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州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22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发布单位: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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